当前位置:聚美馆>智慧生活>心理>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特点

心理 阅读(1.73W)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特点

《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表述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是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表述。这一规定源于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的规定,该规定限定了儿童最大利益的目的和范围,其目的是使儿童得到 “特别保护”,并且使儿童“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实务研究会等方面的发展”,其范围则限定于 “在为此目的而制定法律时”,即对立法行为的要求。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从此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中最为提纲挈领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以及现实条件的差异,该原则并未指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含义,相关文件也并未具体说明。学者王雪梅研究后指出,“儿童利益最大化”所包含的含义应当是:作为个体权利的“最大利益”,处理儿童事务的准则,对立法、司法保护提出要求的纲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