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美馆>智慧生活>心理>

原则性规范和一般性规范的区别

心理 阅读(3.2W)
原则性规范和一般性规范的区别

(1)一般性规范: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如确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

(2)概念性规范:也称为定义性规范,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如对教师这一概念的精确。

(3)原则性规范:也称宣言性规范,所表述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具体是等于还是高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

(4)规则性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和原则性规范相比,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特征就是:微观指导可操作性可冲刺性。

(5)技术性规范:对法律文件的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具体包括业务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