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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工龄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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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工龄的最新规定

一、工龄怎么认定1、参加工作时间是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为准。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3、工龄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复查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2)、合并计算法。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工龄的确认条件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视同缴费工龄如何认定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主要用于确定自己从参加工作开始到实际缴纳社保这个时间段的工龄2、退休人员的户口本原件等证件3、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4、其他要求的资料。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即可在退休前2个月(各地方案不同,需对应参考)进行对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申请。

通常来说,满足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人员,在退休前可携带自己的户口本、人事档案等资料前往社保机构领取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进行办理或者所在单位直接为员工在退休前进行统一办理,社保单位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对应养老金。具体以当地方案为准。一般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个人人事档案的缺失,毕竟一般来说个人无法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内容,且时间较为久远,很容易出现档案内容缺失的情况。这个时候大家也不用着急,如果可以查找到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入职报到存根或者其他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进行复印后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社保部门一般也会认可,并进行对应认定办理。具体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方案,各地都是稍有差异的,因此需要办理的人员,在办理前最好提前了解好当地方案,或是直接拨打当地社保热线,了解自己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再前往办理,以免因方案不同,资料准备不齐全而耽误自己办理时间。

一、2022最新法律规定工龄是怎么认定的

工龄是职工在某企业中从参加工作起第一天,连续工作至现在的时间。一些企业在职工薪金中增加了“工龄补贴”,有的是按工龄(年)计算,有的是按工龄(月)计算。补贴的标准也各不相同,都是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定的。

二、工龄审核的依据

(一)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

(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原始登记表。

(三)转业及复转军人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四)职工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

(五)农转工依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录用农转工人员审批表。

(六)城镇临时工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依原始入社证明,街道开出的入社或参加劳动服务公司的时间证明。

(七)1982年前参加工作的无招工表,依原始招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八)国家精减下放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依档案内原始审批手续或领取退职费的凭证。

(九)乡村医生凭从医期间的原始记录及正当调动手续。

(十)民办教师凭从教期间的原始记录及正当批准录取手续。

(十一)随父母遣返回乡落实政策人员凭《遣返人员复查批示表》。

(十二)从外地调京人员(随军家属)凭北京市人事局或北京市劳动局批准进京证明、外省市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十三)公私合营人员凭档案原始记载。

(十四)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凭原始记载、历年调资表及付处以上工作证明。

三、工龄认定的申报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区职介中心、区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承办人员携带申请人档案和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二)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后由用人单位、区职介中心、区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承办人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清户手续。

一、工龄认证最新规定现在计算各项社保待遇都是按缴费年限,认定工龄已无多大实际意义。

工龄是职工在某企业中从参加工作起第一天,连续工作至现在的时间。一些企业在职工薪金中增加了“工龄补贴”,有的是按工龄计算,有的是按工龄计算。补贴的标准也各不相同,都是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定的。

二、工龄计算的原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 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 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