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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标电动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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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标电动车规定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