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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国家宪法对火葬场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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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国家宪法对火葬场选址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的规定。

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