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真实情况,及时有效地解决重大事项,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使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管理体系的参股子公司。
3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3、1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3、2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发行债券
3、3公司的分立、合(兼)并、破产、解散
3、4公司的资产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增减资本
3、5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
3、6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3、7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如工伤事故、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 重大事项分报告事项和汇报事项。
报告事项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按批复意见决策、实施汇报事项为告知事项,将情况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5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部门为公司办。
6 报告事项和汇报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7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7、1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7、2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收购、兼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以现金投资)本土投资单项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7、3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一次性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7、4公司发行债券
7、5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增减资本
7、6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7、7公司的分立、合并、兼并、破产、解散等重大决定 
7、8公司变更主营业务、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7、9公司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
7、10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7、11公司的章程更改变动
7、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8 以下事项为汇报事项:
8、1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8、2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次性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8、3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8、3.1、公司及子公司执行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8、3.2、公司季度、年度生产经营运行情况
8、3.3、公司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8、4其他须汇报的事项。
9 公司在决定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先向市国资委请示,按国资委批复意见实施。
10 公司年度生产、投资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上报市国资委。
11 公司的工作总结每半年汇报一次。
12 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每季度汇报一次。
13 其他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事项须报告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由公司办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14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管理体系的参股子公司,须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15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办公室。
16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一)、中心所根据重要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及时地向县局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