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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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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新政策

全州以村委会为单位,每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行政村的大小与畜禽数量,部分村可以配备两个村级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一个村级兽医室。全州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村级兽医室按照本办法管理。县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县村级兽医室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具体管理。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具体做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为增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自2008年起,省财政积极筹集资金,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给予补助。

1、补助对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选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2、补助标准。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年不低于1200元。其中,对30个欠发达县、沂蒙革命老区县和菏泽市牡丹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省以上财政人均每年补助1200元,其他地区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予以适当补助。

3、资金使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以下防疫任务的劳务补贴: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防疫责任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加施动物标识、建立防疫责任区内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防疫责任区内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卫生消毒、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户)监管、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等任务。

4、资金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乡镇兽医站的统一组织下,签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根据责任书要求履行动物防疫职责,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真填写防疫记录等。每半年,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开展绩效考核,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及补助资金额度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银行卡(折)、发放现金等方式将补助资金及时规范地落实到村级防疫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