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
2、
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100元。
3、
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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