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文號編制規則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註。例如:×政字[2011]11號,“×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發文的年份。
聯合行文只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
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衞+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黃衞食罰〔2006〕001號。
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在文書標註的"編號:"後印制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6-001。
另外,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處,又稱落款。發文機關一般要寫全稱。也可蓋印,不寫發文機關。機關印章蓋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間,作為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