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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勞工保險和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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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勞工保險和強積金

勞工保險: 根據香港法例,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僱主應立即將其送往註冊醫院或診所醫治。僱主在接獲僱員有意外發生或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向勞工處呈報。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強積金: 除自僱人士外, 每月收入高於港幣7100元的僱員及僱主每月均需供款, 由於強積金制度旨在協助就業人士為晚年的生活作好儲蓄準備,因此計劃成員必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如符合特定要求,則可在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帳户結餘不超過$5,000,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或 死亡(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公司必須投保勞工保險及為僱員繳納強積金, 而僱員亦要自己為強積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