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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孩子出生六十天之內,到包頭市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現居住地所在地村(居)進行“子女生育服務登記”。
2、夫妻雙方户籍所在地村(居)、鎮(街道辦事處兩級)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夫妻雙方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及複印件各一份
4、孩子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及複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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