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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掌管生殺權的是什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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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掌管生殺權的是什麼官

皇帝是掌管天下生殺大權的最高領導人。

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樑、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原則上沒有官員有生殺大權,所有的死刑案件必須報刑部和大理寺核准並由皇帝親自批准才能執行。

能合法剝奪人的生命是皇帝的特權。只有皇帝親賜尚方寶劍或者有特別授權的欽差才有先斬後奏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