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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查複查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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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查複查申請流程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或者選擇不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一)告知承諾制流程

1、申請人到消防受理窗口領取或者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下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基本信息登記表》(式樣一),採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如實填寫或打印,不得塗改。掃描下方二維碼自行下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對照自查

2、申請人向場所所在地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鄭重承諾,並提交相關材料

3、消防救援機構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許可,並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依法不予受理的,當場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4、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現場核查,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核查發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予以處罰,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5、核查發現需要責令限期整改的,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消防救援機構在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出具《撤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