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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建築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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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建築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共有人所享有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房屋按份共有人負有以下義務:

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房屋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按其份額承擔相應的義務。首先,應按其份額支付對共有房屋的管理費、修繕費、改良費等費用。其次,對共有房屋的處分,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如果共有人對共有房產的處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按多數共有人或佔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不得因此而損害少數共有人或份額小的共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