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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被保護人員身份的由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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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被保護人員身份的由誰批准

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和組織實施。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從嚴管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六十二條 採取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保護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變更被保護人員身份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