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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59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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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59條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