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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税”的原則納税。
相關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需將該項股權轉讓所得併入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由投資者分別繳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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