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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有企業領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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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有企業領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 國有經濟,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管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財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 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三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同級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財產實 行分級管理。 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管轄企業的國有資產依法實 行行政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省有關行業總公司作為監督機構(以下統稱人民政府授權的監督 機構),對省管轄的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