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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辭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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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辭職規定

當該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互相配合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事業單位不能無故扣押個人檔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業單位就工作人員辭聘有特別約定,不滿足相關條件時工作人員當然不可離職,該事業單位也就當然可以繼續保管個人的檔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單方解除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聘用合同關係,有一些特殊要求: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

(2)該工作人員需要親自書寫解聘申請書

(3)如果該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祕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還要經歷脱密期

(4)雙方對於工作人員單方辭聘的行為沒有特別約定,才能依法解除。

當該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互相配合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事業單位不能無故扣押個人檔案。但是,如果本案中事業單位就工作人員辭聘有特別約定,不滿足相關條件時工作人員當然不可離職,該事業單位也就當然可以繼續保管個人的檔案。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國人部發〔2003〕61號)

15.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祕密崗位上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幹不適用此項規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