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如下: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物價局公佈的耕地綜合年產值標準補償一季。
二、農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除墳墓和電力通訊線路外, 可實行包乾方式補償, 補償標準每畝超過 5 萬元(不含) 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最高標準不得超過 7.2 萬元/畝。
三、自土地徵收告知之日起,搶種、搶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標準如下: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物價局公佈的耕地綜合年產值標準補償一季。
二、農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除墳墓和電力通訊線路外, 可實行包乾方式補償, 補償標準每畝超過 5 萬元(不含) 的,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最高標準不得超過 7.2 萬元/畝。
三、自土地徵收告知之日起,搶種、搶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