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會議、接待等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一般為5~10 平方米/人。
2、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5%,高層建築不應低於60%。
3、辦公用房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建造與辦公無關的居住或商用建築。
4、不宜建造一、二層建築,市級小於6000平方米,縣級小於2000平方米不宜單獨建設。
明確政機關辦公用房總建築面積的計算公式為:
S=[A+B+(A+B) ×9%]/K+C
式中:
S—總建築面積。
A—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總使用面積。
B—服務用房總使用面積。
K—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
C—附屬用房總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