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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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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全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合法公正、違法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中承擔監督職能的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安排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專職人員,並加強培訓。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台,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