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與此同時,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法律分析】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個人建議】
對於人口密度相對比較多的公共區域來講,為了進一步保障公共區域的安全與正常運營,巡查組應每至少兩個小時檢查一次。與此同時,相關機構也需要制定出完善的巡查體系,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排查未知的隱患問題。
【法律依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