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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過路口減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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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過路口減速規定

交通法中並未規定機動車遇紅綠燈,在十字路口時應提前多少米減速,但規定了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交通法過路口減速規定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首先,法律規定中,如果明文規定,那麼路口有信號燈情況下,綠燈的情況下,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即車輛都沒説要減速。

即使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車輛也是減速通過。所以,這部分的確如交警所説,不管是什麼路口,如果直行的情況下,沒有明文規定減速到多少。(轉彎、掉頭等情況才是不得超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