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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护理补贴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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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护理补贴发放规定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