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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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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原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 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 宿服务设施。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 规划、森林防火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旅游民宿房屋经合法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房屋 质量安全和消防标准、要求等相关规定

2.经营用客房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设有专用楼梯间或出入口

3.入住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4.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 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