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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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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公租房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户籍在市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

房产信息证明、单身证明时效性为一个月。